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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漏油事件”:微信转账给4S店的1.5万元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

2019年04月22日  转摘自:微信公众号“聚法”

    近日,西安奔驰女司机哭诉维权一事引发关注。随着事件不断发酵,一个新的关注点“金融服务费”进入了大众的视野。
案情回顾
    4月13日,女车主跟利之星4S店相关负责人和奔驰代表协商此事时提到,自己本来可以全款买车,但4S店声称金融贷款利息低,“引诱”其使用奔驰金融分期付款,她付完首付才发现,自己还要交1.5万金融服务费,才能提车,而且这笔钱没有发票也不能刷卡,而是直接通过微信转账付的,但4S店未事先告知需要交金融服务费。
 
    女车主要求调查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侵犯其知情权,存在强制消费,以及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
 
    目前,西安市税务部门已经对此事介入调查,并向西安利之星4S店财务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调查组人员认为收取所谓金融服务费并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具体取证仍在继续。
奔驰回应:一直反复要求经销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月14日晚,梅赛德斯-奔驰公司通过央视财经回应女车主被4S店收取1.5万金融服务费一事称,公司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要求经销商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称:“金融服务费”已经成为4S店的“潜规则”
 
    有网友评论说,“金融服务费”这五个字一出来,全国4S店心里都要一颤!裸车的利润空间不断下调,不少车主买车都被建议贷款,金融服务费已经成为4S店的“潜规则”。
 
    一位陕西汽车销售称,金融服务费最终进了4S店的腰包,而且不开具发票。他说:“金融服务费就是不管新车还是二手车,属于行业内潜规则,都有的,只是多与少的问题。有的客户好说话,买的车价位高,他就给你要高一点。其次这是硬性的,如果你全款买车,这个车是68万元,如果分期,可能就是66.5万元,当然优惠的力度比较大,在手续费上就会加出来,金融服务费说白了就是4S店自己挣的。这些事是放不到台面上说的,他就会私人转账,到时候有啥问题因为没有票据,他们也会规避这些问题。
一般4S店也不会去卖全款,因为全款他们挣得少。分期的话要看优惠力度有多大,只要不太出格都会让你,但是这边省了,那边就出来了,相对而言可能比全款付还高。”
 
    新闻综合记者:“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在4S店办理贷款都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吗?
 
    奔驰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都有,比如您办齐所有的业务手续、申请的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是需要人员为您服务的,所以这部分费用肯定会有。”
 
    北京现代4S店工作人员:“服务费是2800元,北京现代金融业务也要收服务费。”
 
    北京一家4S店的销售报价单,也清楚地标注了有这样一个服务费,所以,这笔费用并不是每一个4S店在购车前都会隐瞒的,很多店还是会提前告知的,但是这笔钱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缴纳这笔费用呢?又是谁来收取呢?
 
    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就是贷款的时候收的服务费。不同的经销商、4S店,不同的车型、品牌,费用不同。一般来说,是按照贷款金额的3%到5%来收取。它就是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时收取资料以及审批流程的费用。收取这个费用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所有的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这个钱应该是属于经销商自己收取的费用。大多数店应该是不能开发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据的形式给你。”
 
    记者:很多人在购买车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全款买,但是销售都会让他去用贷款的方式,这是为什么?
 
    知情人:“因为他一般会给消费者两个价格,一个是你全款购车的价格,一个是贷款的价格,一般贷款购车价格会多优惠一些,所以他就会引导消费者使用贷款购车,但是贷款中间可以收取,像贷款手续费,或者在店里面要购买全额保险之类的一系列服务,所以更倾向于引导消费者采用贷款购车的方式。 ”
 
    记者:如果我现在是消费者,我选择不缴纳这一笔所谓的金融服务费,会怎么样呢?
 
    知情人:“直接就导致无法办理金融方案,直接无法办理,就不受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04.05)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律师:1.5万“金融服务费”侵犯消费者权益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奔驰西安利之星4S店的金融服务费收取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诸多问题。赵占领解释称,有关报道显示,奔驰女车主本来要全款买车,但4S店却诱导其选贷款购车,此刻办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收消费者的“金融服务费”。消费者有选择以何种方式支付的权利,而4S店诱导办贷款即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在此过程中,还有强迫以及欺骗的成分存在,消费者在首付款支付之前并不知道这笔费用,直到最后一刻才告知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虽说目前由市场定价,但4S店在收取服务费后并未能提供等价的服务。”赵占领说。
 
陕西消协回应:在消费者不了解情况时收取金融服务费属不合法
 
15日上午,陕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消费者不了解情况时收取金融服务费属不合法,若消费者发现此类情况,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和经营者协商,协商不了可到消费者协会,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以及走法律途径起诉等手段进行维权。
 

相关案例
上诉人内蒙古金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内08民终1265号)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金益通提前提车协议》对车辆价款作了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履行。但该协议中同时约定的金融手续费、金融服务费、保险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上诉人金益通公司称上述三项费用是其劳务费用,其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劳务费用已在约定的价款中包含,上诉人又以金融手续费、金融服务费、保险保证金的名义变相双重收取劳务费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聚法案例、环球网、央广网、澎湃新闻、央视新闻、新闻综合、中国经济网、北京青年报

(集团风险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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